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王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2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某某、王玲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4年4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某某名下有牌号为鄂K×××××的力之星牌M14型车一辆和牌号为鄂K×××××的五菱牌H31型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处置。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谭某某、王玲玲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谭某某、王玲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金洲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杨巍
书记员: 袁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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