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程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依据(2017)黑0108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56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程某于协议签订之日给付王某某600000元(此款已支付完毕),于2018年11月30日前再给付王某某620000元,执行款1220000元全部付清后王某某同意放弃剩余债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执行结案;二、如程某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日期履行完毕,王某某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14556元已由被执行人程某缴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冀宇慧
审判员 张春阳
书记员: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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