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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被执行人韩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薄荷台乡。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判长  刘大伟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杨崇彪

书记员:徐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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