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林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大道**号。法人代表:王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肖某某申请执行湖北林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湖北林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381民初71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吉延军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徐建林
书记员: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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