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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黄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已缴纳。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黄某有效送达地址,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王路雨

书记员:刘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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