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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程、李文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魏鹏程,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李文广,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张金松,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本院在执行魏鹏程与李文广、张金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22407元,尚有37597元及利息未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君默
审判员 朱振峰
审判员 张峰

书记员: 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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