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清润,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杨清润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02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赔3,31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林惠群
书记员:石权胜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