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1954年出生,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出生,住肇州县。
本院在执行辛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龙 审判员 李凤君 审判员 刘德峰
书记员:谢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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