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某,住黑河市爱辉区。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执行人张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黄立霞,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某、郑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玉萍给付欠款243255.12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鹏、黄立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安某、郑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文彬 审 判 员 刘 石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书记员:徐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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