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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陈某某等与许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张某某
陈某某
许某某
马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住景县。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住景县。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马某某(2016)冀1127执69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同意延期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杜振刚
审判员:刘明博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郑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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