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某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冀0628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0月1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依法立案。
本院在执行刘某罚、张某某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家属送达执行手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工商、证券、银行等网络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执行人员于2018年7月24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刑事审判庭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