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桂某
姜美安(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
李曙光
申请执行人:唐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退休职工,住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姜美安,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171015091,代理权限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参加调解和解。
被执行人:李曙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职工,住浠水县。
本院在执行唐桂某与李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曙光的财产状况在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曙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桂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余国华
审判员:罗爱东
审判员:黄文革
书记员:王寒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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