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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强
书记员: 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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