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嘉某银某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某财,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
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嘉某银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某财、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鄂122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执行人冯某财、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银某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5203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冯某财、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某财、李某某经财产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波
审判员 向 荣
审判员 叶汉萍
书记员: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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