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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国婷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被执行人:国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国婷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8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781执恢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祖国新

书记员: 张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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