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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设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松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乐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设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房化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设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设安装工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814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50元,并应交纳申请执行费4163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设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设安装工程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设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发现鸡西矿务局建设安装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建设安装工程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文胜
审判员 吕昌斌
审判员 翟至宇

书记员: 李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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