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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国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抗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自国,男,1995年8月20日生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神农架林区(户籍地:神农架林区)。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2014年1月10日被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强奸罪,2017年6月2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7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自国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鄂0324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2018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江国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良友、刘某参加的合议庭,将全案卷宗移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审阅后,于2018年3月5日在竹溪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真、方洪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自国及其辩护人龚孝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自国于1995年8月20日出生,而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14)鄂神农架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自国于1995年9月22日出生。李自国的出生日期是本案的重要量刑事实情节,应当予以查实。原审判决对该情节未予核查,属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4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国桥
审判员  王良友
审判员  刘晓静

书记员:文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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