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卞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焕,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被执行人鞠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4行审42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鞠某在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鞠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金漳营业所62×××72账户上2050元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实忠
书记员: 徐明才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