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国亮,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保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保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国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清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国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发后,黎国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黎国亮大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由被告人黎国亮继续退赔被害人胡明翠经济损失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家珍
书记员: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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