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泽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袁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某某未履行2003枣法北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袁某某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书院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x**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限袁某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变卖,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东武
书记员: 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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