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车利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9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辛某某、车利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车利玲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
书记员: 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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