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智某
李某
范某
裴某某
申请执行人朱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智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范某、裴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智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3886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范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马头457号蕾丹妮公寓B栋1单元7-8层602室住房系其唯一财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裴某某、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8861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范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常马头457号蕾丹妮公寓B栋1单元7-8层602室住房系其唯一财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裴某某、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38861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张长江
审判员:张建生
审判员:成晓锋
书记员:夏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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