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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喻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简宏麟

书记员:仝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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