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原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长青路54号。负责人王文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市河山汇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马家梁村。法定代表人何海,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袁万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31执异2号执行裁定,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撤回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尚某国际分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赵芙琳
审判员 刘玉博
书记员:屈世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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