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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李某某,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1月2日作出(2003)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以(2003)冀刑一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9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唐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5个月;2012年6月28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13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3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2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洪明 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 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

书记员: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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