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马纳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唐山市第五医院退休护士,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裕华嘉苑***楼1门***室。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硕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辩护人薛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马纳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么金玉、李凯,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马纳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硕平、薛辉、被告人马纳新及其辩护人么金玉、李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杨红杰(另案处理)的推荐而注册成为传销组织”善心汇”的会员。被告人马纳新经被告人李某某宣传介绍于2016年6月26日注册成为”善心汇”的会员。二被告人李某某、马纳新又向他人宣传”善心汇”组织及其运作模式。加入”善心汇”的参加者需花费人民币300元向推荐者购买一颗”善种子”用于激活会员资格,激活后,会员需以每枚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善心币”用于参与”善心汇”平台的”布施”和”受助”(即”赠与”和”受助”)活动,会员消耗一定数量的”善心币”获得”布施”资格后可以将规定数量的资金赠与给其他会员并可以发布”受助信息”,相对固定的期限内会员将获得高于布施金额一定比例的”受助”款。在会员参与”布施”和”受助”活动的过程中,会获得一定数量的”善金币”,”善金币”可按规定折抵现金使用。普通会员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一定层数和人数等要求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后可升级为高级会员,即服务中心(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或功德主。二被告人通过”善心汇”互联网平台系统推荐他人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向其下层的会员出售”善种子”、”善心币”获得收益,二被告人还通过其下层会员参与”布施”活动获得规定层级会员”布施”金额一定比例的管理奖。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用户名为lgx6699,ID为11294,属于A轮服务中心。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层,其下级网络有22层,130415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22次”赠与”,累计人民币1539000元;29次”受助”,累计人民币1763800元。截至2017年7月24日,该账户已支出”善种子”22743个,剩余”善种子”17个;已支出”善心币”339730个,剩余”善心币”160个;已支出”善金币”27300个,剩余”善金币”4302225个;管理钱包已支出人民币561700元,剩余人民币3766115元。
被告人马纳新,用户名为mnx9999,ID为14013,属于B轮服务中心。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18层,16670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27次”赠与”,累计人民币1297500元;41次”受助”,累计人民币1166500。截至2017年7月24日,该账户已支出”善种子”8938个,剩余”善种子”25个;已支出”善心币”84352个,剩余”善心币”629个;已支出”善金币”23048个,剩余”善金币”665267个;管理钱包已支出人民币375200元,剩余人民币309325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
2、二被告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证实二被告人的银行卡在犯罪期间的资金来往情况。
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上线杨红杰另案处理情况。
4、永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2日永州市公安局对张天明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
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7月22日,永州市公安局民警从张晟毅电脑中提取”善心汇”网站核心数据并于2017年7月27日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阿里云相关数据库文件和镜像文件。
6、冻结通知书回执,证实2017年8月2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冻结被告人李某某涉案×××建设银行账户的资金人民币37633.63元。
二、证人证言
1、王某(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的证言,证实其与其儿子在”善心汇”的会员账号均是其妻子李某某注册并操作。
2、蒋红彬、张淑英、魏惠香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均系通过被告人李某某宣传推荐加入”善心汇”,并通过”善心汇”平台进行投资,后又介绍推荐其他人加入,还证实了”善心汇”的运作模式。
3、杜海红、戴志军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系通过张淑英介绍加入”善心汇”,以及加入后的投资情况。
4、刘蕾的证言,证实其系魏慧香介绍并加入”善心汇”。其用亲属的身份证件注册并投资。
5、魏会民、勾亚华、兰友春、梁旭、魏正珠、贺维清、郭慧芝、杨红、汤绍芝、申逢波、陈婷蓝、翟硕、沈洁萍、李玉芹、王淑霞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通过微信、网络或他人介绍加入”善心汇”,并通过”善心汇”平台系统进行投资,还证实了”善心汇”的经营模式。
6、张天明的证言,证实”善心汇”组织中成员刘世周、刘力华、刘辉、燕吉利、董健(XXX)、董一伦、姜再国等人参与”善心汇”的运营并在张天明的指示或授意下宣传包装”善心汇”、注册公司、发展会员并获利。
7、曹洪福的证言,证实”善心汇”的全称是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己是这家公司的商务部部长,张天明是这家公司的法人,燕吉利是这家公司的总裁,XXX是扶贫办的主任。公司有一个”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在平台上注册会员需要其他会员推荐,再购买一颗300元的”善种子”用来激活会员账号,会员通过”布施受助”(即”赠与受助”)获得收益。”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按”布施”的金额和收益率分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会员在某个区域发布”布施”信息需消耗规定数量每个价值100元的”善心币”,”布施”后在平台发布”受助”信息并获得”受助款”,”布施”的区域不同,获得受助款的收益率就不同。其自己推荐的下线会员应该有二、三十人,这二、三十人再发展下线,总共有300多人,推荐下线的原因是想从下线的”布施”中拿到管理奖。其会员等级是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等级有服务中心和功德主,服务中心又分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
8、查方胜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6月成为”善心汇”公司平台的会员。要在”善心汇”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要交300元购买”善心种子”激活账号才能成为正式会员,之后再交100元买一个”善心币”排单进入布施。”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按布施的金额和收益率分为五个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每个区的布施金额和收益率不同,会员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布施的金额。会员进入平台的布施区发布布施信息,并将相应金额的资助款转账给受助人,经平台认可后就可在平台发布受助信息并可收到相应收益的受助款。自己知道”善心汇”是传销模式,也知道传销模式有高额利润,就加入了”善心汇”,自己的会员等级是A轮服务中心,其推荐进来的会员又向他们身边的朋友推荐,一级拉一级,自己有二万多下线,下线只能向其购买”善种子”,下线会员向自己购买”善种子”、”善心币”时自己可获得收益,自己还可获得第一、三、五代下线的管理奖。”善心汇”是张天明和他的团队组建的一个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会员拉”人头”的方式,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成立一些所谓的空壳公司,从事所谓的实业投资,来蒙蔽和欺骗更多的群众,发展更多的会员,拉长”善心汇”平台资金的崩盘时间,获取高额利润,并且设置发展下线就可以从下线的投入中获取利益,实际就是一级骗一级,一直骗下去。张天明是”善心汇”公司创始人,燕吉利是总裁,董健是扶贫办的主任,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张天明注册过两个公司并担任过张天明公司的法人代表。
9、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自己通过一个微信网友参与了善心汇,是善心汇里的一名成员,并与”善心汇”投资的深圳市慧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作,开了一家黑龙江善心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还证实了”善心汇”的运作模式。
10、黄荣权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起自己在”善心汇”公司担任研发技术员,在张天明的授意下参与研发可供会员在线相互”捐赠受助”的平台,自己也注册了会员并获利。
11、刘海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5月经人宣传介绍加入”善心汇”注册成为会员,级别是B轮服务中心。要成为”善心汇”的注册会员必须有会员推荐才能加入,通过推广会员,自己系统中获利150万,推广会员的管理奖是跳级制,按1、3、5代会员投资金额的6%、4%、2%奖励。自己还可以通过卖”善种子”和”善心币”赚钱,赚了七、八十万,”善种子”只能卖给下线,也只能向上线买,”善心币”的买卖规则与”善种子”一样。B轮服务中心的职能是可以帮自己的下线会员解封账户,修改资料。成为B轮服务中心需要5代以内的一线人数达到2000人,还要交18万现金。其还证实了”善心汇”平台的运行模式。
12、刘世周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5月份经上线介绍注册加入”善心汇”,并转给上线300元钱用于激活账户。”善心汇”的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功德主、服务中心,普通会员只有会员费用多少的区别,功德主分为A轮功德主和B轮功德主,服务中心分A轮服务中心(顶级服务中心,人员固定为五十人)、B轮服务中心(人员固定在五百人)、C轮服务中心(大约为一千人左右)。从普通会员升到功德主、功德主升到服务中心对发展会员数及交纳费用金额有一定要求。其在”善心汇”属A级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发展会员。其还证实了”善心汇”总部各职能部门及人员构成、组织情况。
13、燕吉利的证言,证实其与张天明成为朋友后资助张天明开发、运作”善心汇”传销系统。”善心汇”是以会员制发展,每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个账号,到服务中心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并通过发展一名下线获得管理奖鼓励会员继续发展会员。其还证实了”善心汇”运作模式,并证实了参与运作”善心汇”的一些人员的基本情况。
14、刘力华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其与张天明等人创立”善心汇”。建立之初,其主要通过发朋友圈和群发微信信息两种方式进行宣传拉人头,介绍加入的大约有1000人,到2017年3月其下线有100多万会员,无限代层级。自己是A轮服务中心,特权之一是可以用150元的价格向公司购买”善种子”然后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新会员,特权二是其发展的下线新会员在交易时有提成作为管理奖。其还证实了会员在”善心汇”平台的运作模式。
15、董健的证言,证实其任”善心汇”扶贫办的主任。”善心汇”的运营模式其不清楚,只知道成为会员需缴纳300元入会费,还有100元排单费。
16、张晟毅的证言,证实其所工作的上海天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善心汇的主要业务往来有网站架构方案、安全防护解决方案、服务器的运维方面的指导规范,数据库方面的性能监控与优化解决方案,其主要负责服务器的运维和安全防护。2017年6月21日,”善心汇”公司一名技术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并要求其执行一个文件名为”删除返利善心币管理奖”的文件,并说”135代返利的数据不能留了”,要求自己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执行,自己向他确认后进行了删除操作。并证实2017年7月22日将”善心汇”网站核心数据库进行了远程下载,下载完成后提供给了永州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6月22日,自己经朋友杨红杰介绍加入善心汇,账号是lgx6699。自己向想加入的人宣传善心汇,然后帮助他们注册并教他们如何操作,自己介绍了马纳新、张淑英、魏惠香、蒋红彬、勾亚华、李春玲、孟悦、孟霞、张文华、徐晶梅、王丽萍、张玉华等20多人加入善心汇,这些会员发展了多少层多少人自己不清楚。自己还以自己丈夫和儿子的名义注册了会员并由自己操作。想要加入善心汇公司,首先要在善心汇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交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才能成为正式会员,之后再交100元买一个善心币排单进入布施。会员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布施的金额,善心汇会员管理平台按布施的金额和收益率分为五个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每个区的布施金额和收益率不同。会员发布布施信息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善心币,系统自动匹配成功后将资助款转账给受助者,受助者确认收款后,会员就有权限在平台发布受助信息,等系统匹配成功后就会收到高于布施金额一定比例的受助款。在会员布施时会获得一定数量的善金币,善金币在慧尚品商城购买商品时可折抵现金使用。自己是A轮服务中心,是花了48万元购买的。自己发展下线的收益第一项是会员收益,自己购买种子刚开始需要180元,后来只需150元,自己的下线发展下线就得购买种子,普通会员购买种子是300元,自己就可以获得120元,B轮服务中心和C轮服务中心购买时享受折扣,只要其下线或者下线的下线还在发展下线,其就有收益。第二项收益是卖善心币,每枚善心币是100元,其买善心币享受种子同样的折扣,其下线要布施,就得买善心币,其从中赚取差价。第三项收益是管理奖,管理奖收益来自于自己第一、第三、第五代下线,按下线投资额,第一代管理奖是收取6%,第三代是4%,第五代是2%,后来善心汇相继将五代、三代管理奖取消了。管理钱包余额是管理奖收益。
2、被告人马纳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自己于2016年6月份经李某某宣传介绍加入善心汇,会员账号是mnx9999。自己发展了亲戚朋友等人成为会员。亲戚和朋友推荐发展了多少会员自己不清楚,以鉴定为准。加入善心汇公司,先要在善心汇平台注册会员,注册会员时要交300元购买善心种子激活账号才能成为正式会员,然后再交100元买一个善心币进入布施排单阶段,自己选择布施金额的大小。善心汇平台按照布施的金额和收益率分为五个区:贫困区、小康区、富人区、德善区、大德区。贫困区的布施金额为1000元至3000元,收益率是30%,在贫困区发布一个布施信息需要消耗一个善心币;小康区的布施金额为10000元至30000元,收益率是20%,在小康区发布一个布施信息需要消耗二个善心币;富人区的布施金额为50000住300000元,收益率是10%,在富人区发布一个布施信息需要三个善心币;德善区金额是500000至10000000元,收益率是0.5%至1%;大德区就是捐款。其以自己为例,成为会员后,可以进入平台的布施区发布布施信息,如自己在贫困区发布一个布施信息,需要消耗一个价值100元的善心币,同时系统会赠送100个善金币,等系统自动匹配成功后,自己就将3000元资助款转账给受助人,资助款转账后,受助者收款,平台认可资助成功,然后自己就有权限在平台的受助区发布受助信息,受助的金额为自己在布施区发布的布施信息金额的130%,等系统自动匹配成功后,系统为其匹配的布施者就需要给其转账3900元,经过平台认可后,这一轮布施和受助就完成了。周而复始循环重复,在这样一轮轮的循环中,实现投资获利的目的。等待入资和等待获利的时间不是固定的,有个时间范围,具体情况都是平台来定。善心币的作用就是会员在布施之前用来排单用的。自己在善心汇公司平台是B轮服务中心,发展下线有管理奖收益,来自自己第一、三、五代下线,后来善心汇相继将五代、三代管理奖取消了。第一代管理奖是按下线投资额收取6%,第三代是4%,第五代是2%,这些钱存入账户管理钱包。
四、鉴定意见
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湖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1、李某某的登录用户名为lgx6699,ID为11294,属于A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层,其下级网络有22层,130415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22次赠与,累计1539000元,29次受助,累计1763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22743个,剩余善种子17个,已支出善心币339730个,剩余善心币160个,已支出善金币27300个,剩余善金币4302225个,管理钱包已支出561700元,管理钱包剩余3766115元。
2、马纳新的登录用户名为mnx9999,ID为14013,属于B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18层,16670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127次赠与,累计1297500元,41次受助,累计11665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8938个,剩余善种子25个,已支出善心币84352个,剩余善心币629个,已支出善金币23048个,剩余善金币665267个,管理钱包已支出375200元,管理钱包剩余309325元。
3、被告人李某某在”善心汇”平台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为卡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五、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二被告人上下级会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善心汇”平台账户的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参加的”善心汇”组织和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发展的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由此可以认定”善心汇”的组织和活动系传销。被告人李某某、马纳新不仅自己参与”善心汇”的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还向他人宣传该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并发展会员,被告人李某某的下线累计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13万余人,被告人马纳新的下线累计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1.6万余人,二被告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辩护意见的证据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因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公诉机关均提出异议,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所提鉴定意见不准确的辩解,经查,鉴定机构依据侦查机关合法取得的电子数据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且在2017年8月22日侦查机关将该鉴定意见向二被告人送达时,二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因此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认可。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认可。被告人马纳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马纳新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认可,其余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纳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李某某×××建设银行账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六百三十三元六角三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
人民陪审员 张琦

书记员: 张薇薇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