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秦鹏飞,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农垦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0)江宁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秦鹏飞罚金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6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吴佩秋 审判员 肖铁良
书记员:尚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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