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卢牡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卢牡丹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卢牡丹银行存款1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建忠
执行员查志斌
执行员毕万成
书记员: 陆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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