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现年53岁。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李永强),男,现年55岁。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现年51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68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1)潜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宇翔 审判员 杨传泽 审判员 许家安
书记员: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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