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奥某动漫娱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东奥某动漫娱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立志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哈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董伟建
审判员 李相彬
书记员:高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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