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律涛,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刘东林,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让胡路区。
在本院执行律涛与刘东林一案,异议人李长春对我院查封刘东林名下瀚城星苑小区A5-1-2001室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销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李长春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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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刘丽萍 审判员 李智勇
书记员:李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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