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64岁,住集贤县丰某某新风村。申请执行人:张某发,男,65岁,住集贤县丰某某新风村。被执行人:集贤县丰某某东某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恢复执行肖某某、张某发与集贤县丰某某东某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000元并支付给二申请人。因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正在履行中,二申请人肖某某、张某发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月菊
书记员:周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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