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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邵某某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执行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执行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刘某、XX、邵某某罚金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生文

书记员: 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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