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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周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被执行人周某。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周某侵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属咸安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咸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金怀 审判员  姚 兴 审判员  陈仲军

书记员:黄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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