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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某某支行、武汉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某某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
负责人:刘波,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4号安顺星苑8栋3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15号。
法定代表人:钟细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江南庭院10栋60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王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王丹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1660000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某某支行借款利息444214.47元(截止至2017年3月9日止);三、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某某支行借款利息(以116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四、承担案件受理费944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950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王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丹名下有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汉口北大道68号西区栋单元2层A2-213室(合同备案号:093040941)、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汉口北大道68号东区栋单元1层G3-103室。现申请执行人梁勋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薛鑫名下的上述林地使用权。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薛鑫名下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宋河镇江家畈村六组[林权证号:京山政林证字(2010)第000379号,面积728亩]、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坪坝镇洞冲村[林权证号:京山政林证字(2013)第000291号,面积516亩]的林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彭夙
审判员 舒光明

书记员: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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