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本院依据(2017)鄂0106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龙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程力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96600元(暂算至2018年5月29日),迟延履行利息7166.25元(暂算至2018年5月29日),担保费1800元,案件受理费8840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7767元,以上共计575443.25元。但被执行人龙某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某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75443.2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书记员: 徐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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