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君。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劳动报酬20883.54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刘石
审判员:许文彬
审判员:历威
书记员:徐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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