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8]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龚某的诈骗事实,除第二起诈骗金额为19000元外,其他均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龚某诈骗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龚某关于第2起其仅骗取钊某119000元的辩解,经查:钊某1陈述的除龚某骗取其19000元现金外,另有16000余元系为龚某购买各种物品所支出。而证明钊某1为龚某支付购物款的证据仅有钊某1陈述,故认定龚某骗取钊某116000元购物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马某1损失15000元,退赔被害人钊某1损失9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玉净
人民陪审员 吕彬彬
人民陪审员 杨晶
书记员: 吴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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