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接受地下六合彩码民的投注,然后上报给上线,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阳 黎 人民陪审员 熊 萍 人民陪审员 雷秋元
书记员:李俊 速录员杜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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