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石红军与被执行人刘某中支付令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3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督35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玉良 审判员 柳秀山
书记员:王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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