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焦某某没收财产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保刑初字第1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保刑初字第176号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全和 审判员 张济平 审判员 徐旺琪
书记员:杜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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