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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男,出生,族,文化,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审判员 郑 东 代理审判员 钱 娜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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