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平度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以(2004)云高刑复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厂 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 代理审判员 谷 莉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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