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文生,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文生与被执行人万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全 人民陪审员 康建宗 人民陪审员 朱广为
书记员:刘天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