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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8〕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勇、郑军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晚9点半左右,被告人杜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曙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大街与曙光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杜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33mg100ml,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永刚

书记员: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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