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清奎
书记员:孙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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