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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张某等与石某某煜宝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乔某某
刘韶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
张某
石某某煜宝商贸有限公司
王克伟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韶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韶强,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某某煜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位同路段。
第三人王克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辛集市张古庄村南陈位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张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煜宝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请求追加第三人王克伟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称,2009年9月19日,由股东王宁、王克伟分别出资25万元成立了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石某某煜宝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2月6日,该公司为了将注册资本5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由股东王宁和王克伟分别缴足475万元(共950万元),所以该公司目前累计注册资本1000万元。
但是王宁和王克伟在2012年2月6日缴足注册资本后,当天随即又分别将自己实缴的475万元出资取回,因此二人涉嫌抽逃出资。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第二款  规定,该公司两名股东应当对石某某煜宝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且该公司在2012年3月26日召开股东会时决定股东王克伟将其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的股权转让给周启彬。
可是当时周启彬明知王克伟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受让了股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规定,周启彬也应该对石某某煜宝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追加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石某某煜宝商贸有限公司增资验资后将注册资金转出,且无基础对价关系,应认定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第三人王克伟作为该公司股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王克伟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王克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向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张某在抽逃注册资金475万元的范围内履行石裁字(2015)第09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石某某煜宝商贸有限公司增资验资后将注册资金转出,且无基础对价关系,应认定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第三人王克伟作为该公司股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王克伟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王克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向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张某在抽逃注册资金475万元的范围内履行石裁字(2015)第09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审判长:王丽燕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康志杰

书记员:沈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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