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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化县。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31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艳华、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金华

书记员:付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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