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文帅,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营烧饼店,户籍所在地安平县,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文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新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文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商文帅父亲商某在安平县经营烧饼店。2013年9月17日中午,被害人王某1与被害人王某2、被害人王某3等人在烧饼铺附近的包子铺吃饭。王某1与王某3吃完后,来到商某经营的烧饼铺内,因琐事与商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被告人商文帅看到后,用菜刀先后将王某1、王某2、王某3砍伤。作案工具菜刀被扣押在案。经鉴定,王某1、王某2之伤均为轻伤,王某3之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商文帅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经济损失,三被害人与商文帅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的陈述、证人商某、袁某、王某4、王某5、张某的证言、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安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安)公(刑)鉴(损伤)字[2013]072号、167号、轻0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协议书以及被告人商文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文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持凶器砍伤多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三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商文帅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商文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吕西连
人民陪审员 刘洁玉
人民陪审员 乔建磊
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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