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天津市博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天津市海泰大厦12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曲佩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廊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博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北路支行账号为44×××23账户中的存款254381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鲜
审判员 王东山
审判员 秦桂军
书记员: 卢雅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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